2007年12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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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,该定个吸法
郭晓宇

  “只要走出家门,我就躲不开二手烟。”单位有同事吸烟、餐馆有顾客吸烟、车站有乘客吸烟,怀有三个月身孕的吴女士只有在家中才能享受到无烟的环境。“吸烟是你的权利,但请不要影响别人。”吴女士是公共场所禁烟的拥护者。
  由卫生部起草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》规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内容。有消息预测,条例出台也就是近期的事。
  
  危害惊心禁烟势在必行
  被动吸烟的问题已提出多年,人们深知其害。但《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》中指出的被动吸烟危害仍令人心惊:我国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达5.4亿,每年死于被动吸烟的人数超过10万。报告呼吁公众向被动吸烟现象说“不”。
  被动吸烟对儿童健康的危害,涉及到儿童生长发育各个阶段。胎儿期母亲的主动或被动吸烟,出生后的被动吸烟都能引发儿童疾病,如婴儿猝死综合征、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、急慢性中耳疾病等,诱发或加重哮喘,影响肺功能的发育。
  “吸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,甚至是一种习惯势力。如何改变这样一种习惯,国家立法是一个重要的开始。”卫生部“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准备研究课题”负责人崔小波表示。

  现有控烟立法不完善
  一些国家和地区控烟的经验显示,立法是实现室内环境无烟化的关键。很多国家和地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已从公共交通工具、电影院、购物中心、银行、学校、医院等,逐步扩展到办公场所,又进而扩展到大众餐饮娱乐场所。这一过程,体现了社会越来越注重对不吸烟人群的尊重和保护。
  目前,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,有关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。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,规定了影剧院、录像厅、音乐厅、舞厅、音乐茶座、游艺厅、体育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,商场、书店、公共交通等候室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。
  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立法始于1993年。截至2006年10月底,全国各地先后有154个城市和地区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。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法规从无到有、从粗到细,对控制各地区公共场所吸烟发挥了一定作用,但还存在不足:
  一是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,有控烟法规的仅占45.7%,一半以上还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。二是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。绝大多数地方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只限于医疗机构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、托幼机构、学校、会议室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公共交通工具、邮电、金融业的营业厅等少数场所。只有广州市和深圳市规定在设有空调的餐厅内禁止吸烟。在所有的地方法规中,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均未列入禁止吸烟的范围。三是法规内容限定模糊,执法主体不明,可操作性不强。如一些条款规定对违反者“予以行政处分”或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”,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,也未规定具体给予何种处分。
 
  “公共场所禁烟”纳入全国性法规
  “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。”“营运出租车、公共电汽车、封闭式空调列车、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(机、船)场所禁止吸烟。”今年6月21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中明确规定。
  根据征求意见稿,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(室)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,吸烟区(室)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;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(室)、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。
  
  公共场所禁烟由谁来执法
  有关控烟的法规虽已成形并有望出台,然而,很多问题仍然存在。比如,公共场所禁烟,由谁来执法?卫生、城管、公安还是其他?这是一个难题。
  目前,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只能作为协调部门,卫生局的卫生稽查队伍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卫生等问题,并不监督禁烟,而城管部门虽然有综合执法权,但是也只是对封闭场馆之外的公共地方进行执法。
  香港的经验或许可资借鉴。今年1月1日,香港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法律。有明确的执法主体——控烟办公室,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也很强,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0港元。
  有热心人士建议,公共场所应设立控烟协管员,起到教育、劝导的作用。有关部门应组成执法主体,对重点地带、部门,严查、严管、严罚。而对于经营场所、单位内控烟的问题,可以委托其经营者、管理部门代管。
  有了法律,有了执法的人,吴女士对家以外的担心可以少了些;烟民们也知道哪儿不能吸烟了,去哪儿吸成了问题。也许家是一个“很好”的去处,毕竟法律还管不到家里。但烟的危害却没有因法律的不管而不存在。对家人的危害,一如公共场所对他人的危害。正是这样,支持公共场所禁烟的人同样希望烟民们不要把“阵地”带到家里,虽然不能提出法律上的要求。其实,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解读“公共场所禁烟”立法,养成烟民不危害他人的“吸烟”理念也当是立法本意之一。